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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9-30 阅读:3975次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14〕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市容委、市水务局、市审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文物局、市民防局、市公安局消防局、市地震局关于建立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6日

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103号)和《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进一步提高本市中小学校舍防震减灾能力,实现中小学校舍安全达标,现**建立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明确和落实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责任,紧密结合本市教育发展、校园建设、防灾减灾等规划和各类教育建设工程,统筹实施校舍安全保障****机制;逐步实现本市所有中小学校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建设标准、****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保障校舍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使用;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实现校舍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和常态化。

  二、覆盖范围及工作原则

  (一)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全部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二)工作原则

  1.市级统筹,区县主责。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建设实行全市统筹组织、部门协调指导、区县政府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区县政府要依法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主体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确保各自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

  2.突出****,统筹兼顾。以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为核心,统筹考虑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布局规划调整和****资源扩充等教育事业发展需求,提高校舍安全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不断提升教育公共服务水平。

  3.建管并重,确保安全。通过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逐步消除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使其达到****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同时,加强对校舍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校舍安全年检制度

  在日常巡视检查的基础上,对中小学校舍和建筑设施设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每年至少进行2次安全检查,并根据安全检查结果,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鉴定。

  (二)健全校舍安全预警机制

  将中小学校舍安全纳入全市和各区县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对校舍灾害风险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学校编制相应应急预案,并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加强灾害预警信息化建设,及时向学校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校舍,要及时发布安全预警。

  (三)完善校舍信息化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舍的日常巡视检查、安全检查、安全评估、安全鉴定和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结果要及时录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并作为制定中小学校修缮改造和新建、改扩建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市级改造经费支持方案的主要依据。强化对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的更新、维护与完善,充分发挥信息管理系统在校舍年检、预警信息发布、隐患排除、责任追究等方面的作用,切实提升校舍安全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四)建立校舍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市教育部门会同市统计、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全市中小学校舍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各区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

  (五)完善校舍安全隐患排除机制

  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影响安全使用的中小学校舍要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对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加固处理或拆除重建等措施。各区县政府要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综合评估结果、校舍状况、城市建设及防灾减灾总体规划等情况,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改造计划,并优先考虑将部分符合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

  (六)严格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中小学校舍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政府采购制度等管理规定。项目竣工后,经有关方面验收备案方可交付使用。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由主管教育的副市长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教育、监察、财政、国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市容、水务、审计、安全监管、文物、民防、公安消防、地震等部门参加的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各项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委。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各区县政府要参照市级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本区县的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政府是保障中小学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区域特点和自身实际,统筹协调,积极履职,落实好建立****机制各项工作,及时消除校舍安全隐患,保障师生安全。

  (二)加强资金保障

  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资金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于修缮、加固、改造类项目,市和区县按照校舍修缮改造相关经费保障机制分担,市级财政资金根据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和校舍修缮改造专项经费予以保障,资金分配应对远郊区县、农村地区倾斜;对于新建、翻建、改扩建等基本建设类项目,根据《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和学校办学规模核定建设规模,市级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企事业单位、外资单位及个人等其他举办者举办的学校,其校舍安全工作所需资金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落实。

  财政资金与固定资产投资资金实行分类管理,统筹安排。校舍安全保障资金按照投入渠道、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落实扶持鼓励政策

  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中,免收耕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排污收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特种设备检验费等9项收费,并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教育费附加、防洪费等7项政府性基金。涉及的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鼓励有关单位从支持教育发展的角度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

  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中小学校舍建设。企业或个人通过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中小学校舍建设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照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校舍安全责任追究

  建立健全市政府定期巡查、区县政府经常自查的监督检查机制。要将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绩效评价、项目稽查、工程审计的专项内容,由政府教育督导、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市、区县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和通报工作情况,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要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校舍倒塌或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要依法追究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如因校舍选址不当或建筑质量问题导致垮塌的,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要依法承担责任。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专项资金、违规乱收费或玩忽职守影响校舍安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五)加大安全教育和宣传力度

  本市中小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教学计划规定的安全教育时间和课程,对学生开展防灾和安全教育的时间每学年不少于3课时,并结合实际在自主课时中适当增加安全教育时间,丰富教育内容,积极向师生普及安全知识。要培养师生良好的安全行为习惯,掌握应急避险技能,落实每学期不少于1次的综合应急疏散演练要求,不断提高师生防灾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向社会宣传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政策,认真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监督和推进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的良好氛围。

  附件:

建立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责任分工附件

  市教委: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保障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并监督各区县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查、安全评估、鉴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和工程项目实施等工作。根据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等情况,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年度市级支持方案。加强信息化建设和业务培训,指导区县完善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信息。会同市公安消防、国土、水务、民防、地震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指导各区县组织开展防空、防灾安全教育和师生应急演练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政策。会同市教育等部门研究确定年度支持项目;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市级资金支持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能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察。对相关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财政资金支持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和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进行监督、评价。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展地质灾害隐患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校舍地质安全隐患台账并督促整改落实。会同市教育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指导新建学校项目选址。加强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学校防灾避险设施(场所)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规划委:负责研究制定规划审批支持政策。会同市有关部门完善本市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总体规划,将学校建设与本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统筹规划,优先考虑将部分有条件的中小学建成应急避难场所。在基础教育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和新建学校项目选址工作中综合考虑中小学校舍灾害风险综合评估情况。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中小学校舍的安全检查、检测、评估和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政策支持,并对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对中小学校舍的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提供技术指导。依法对中小学校舍安全项目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和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加强对检测、施工、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

  市市政市容委:负责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督促地下管线权属企业加强学校周边各类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教育部门指导区县监督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和规范,履行校园地下管线设施运行管理和保护责任。

  市水务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展防汛安全隐患评估工作,指导区县建立健全校舍防汛安全隐患台账并督促整改落实。会同市教育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汛情灾害预警信息。指导新建学校项目选址。加强对位于洪泛区、蓄滞洪区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学校防险自保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研究制定审计监督办法,指导区县对中小学校舍安全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依法对中小学校舍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督促指导有关区县和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配合市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校舍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市文物局:负责依法协调、审批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用于教学用房加固改造方案的有关手续。

  市民防局:负责协助编制中小学人防工程与应急避难场所项目的建设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指导区县开展人防工程安全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人防工程隐患台账并督促整改落实。

  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展校舍消防安全隐患评估工作,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隐患台账并依法督促相关单位整改落实。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对中小学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指导中小学开展消防演习等活动。

  市地震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展地震安全隐患评估工作,建立健全地震隐患台账并督促整改落实。会同市教育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指导区县开展中小学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会同市有关部门指导区县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科普示范校建设工作,并对新建、改扩建学校使用新型减震隔震技术的项目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区县政府:切实履行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机制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落实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研究保障政策措施,筹措保障资金,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具体包括:

  组织开展中小学校舍安全检查、安全评估、鉴定和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隐患台账和项目储备库。统筹制定中小学校修缮改造和新建、改扩建等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落实年度保障资金,推进工程实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格落实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各项求,组织区县各职能部门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及时组织填报、更新、维护、完善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通报区县校舍安全信息。建立自然灾害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向各学校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妥善做好师生应急避险和转移安置工作。指导学校编制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安全教育计划,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

  组织区县有关职能部门和街道、乡镇对企事业单位、外资单位及个人等其他举办者举办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督促其按要求及时开展校舍安全检查、评估、鉴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和整改等工作。组织开展补贴和帮扶政策研究,对民办中小学校舍加固工作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将校舍安全年检结果纳入民办中小学办学资质审查体系。对存在校舍安全隐患又拒不整改的学校要依法予以取缔,在取缔前落实学生分流方案,做好分流工作。

  企事业单位、外资单位及个人等其他举办者:是其举办学校校舍安全的****责任人,要根据所在地区县政府的安排,及时组织举办学校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开展校舍安全检查、评估、鉴定和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工作。根据排查鉴定情况,制定改造计划并向所在地区县政府备案。督促房屋所有权人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或经房屋所有权人授权后自行组织实施。组织举办学校及时填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依法接受监督。

  各学校:应按规定安全使用校舍,对每一个自行管理区域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建筑设施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填报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在检查中,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配合举办者和区县有关部门开展校舍检查维护、安全检查、安全评估、鉴定、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和安全隐患排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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