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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能减震装置通用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2023-5-12 阅读:760次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建筑消能减震装置通用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8.3检验结果的判定

8.3.1 出厂检验

出厂检验时,原材料、外观、尺寸、力学性能检验项目应全部合格后方可出厂。若任一件抽样试件的一项性能不合格,该抽样检验不合格。不合格产品不应出厂。

8.3.2 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应由具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验,每个型号阻尼器数量不少于3。对于原材料和产品,检验结果应全部符合本文件要求,否则为不合格。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常生产后,如结构、工艺、材料有较大改变,有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五年定期进行一次;

d)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9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9.1 每个出厂阻尼器,应有明显标志,其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基本参数、产品生产执行标准、制造厂名、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

9.2 外包装明显位置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体积和重量,有关标志的图式符号可参照GB/T 191的规定。

9.3 每个阻尼器的包装应牢固****。每箱产品中内应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单、装箱单。

9.4 每批出厂阻尼器,应附有随行文件,应包含出厂检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

9.5 阻尼器储存、运输中,应避免暴晒、雨淋、雪浸,并应保持清洁。严禁与碱、酸、油类、有机溶剂等影响阻尼器质量的物质相接触,并距离热源1m以上,运输过程中不应磕碰、超高码放。

9.6 阻尼器在运输、储存过程中严禁拆卸,且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9.7 消能减震装置施工及维护要求见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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